当前位置: 首页 >> 思想教育 >> 规章制度 >> 正文

思想教育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27;浏览次数:;作者:;来源:

浙财大东学〔202014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工作部

                                                                                                                                                         2020年7月26日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工作部 2020年7月26日印发

附件: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勤工助学目的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并获得合法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勤工助学目的是更好的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的自立精神,锻炼学生的品格毅力和实践创业能力,更好地帮助学生资助对象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岗位设置原则

1.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增强学生劳动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权益、安全意识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以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加强学生权益和安全意识教育,强化岗前培训,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安排学生资助对象参加勤工助学,支持和帮助其树立自立自强精神,顺利完成学业。

4.坚持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创新能力相结合。通过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活动,增强学生实践能力,锻炼学生品格毅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5.坚持勤工助学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和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伤害的危险或特殊行业的劳动。对未经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所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组织用工部门承担,劳动报酬由组织用工部门自理。

三、岗位设置相关规定

设岗形式:岗位设置分为院外单位用工岗位和院内部门用工岗位。院外岗位由院外单位与学生工作部联系,统一审核确定方可设岗。院内岗位以院内各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工作部申报。

设岗比例: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岗申报,如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岗位的,需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方可设岗。

设岗申报: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用工周期、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在岗位总额内设为长期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长期固定岗位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工作岗位,一般于每年6月份申报,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工作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2周,须提前15天申报,经审定设立。长期固定岗位设置总额已满的部门不得再申报临时性岗位。

设岗报酬:院内岗位每设置一个,核定满额劳动报酬每月为1575元。

设岗人员:院内岗位每设置一个,上岗人数至少为3人或3人以上。

设岗管理:设岗部门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负责岗位申报、学生选聘、职责制订、上岗培训和日常出勤与考核管理等工作,按学院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经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的《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勤工助学拟录用学生情况汇总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四、岗位聘任相关规定

聘任原则: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和学生资助对象优先的原则,各部门均应首选符合要求的学生重点资助对象上岗,如选聘非学生资助对象上岗,须向学生工作部提交说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申报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由聘用部门自理)。每位学生在院内只能应聘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资助对象。

聘任条件:学院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在校期间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在二门(含二门)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的学生不得申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聘任申请:每学年9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各二级学院、部门审核汇总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公布应聘学生名单。

聘任形式:均采用公开招聘制,实行“部门与学生之间”双向选择的方式选聘学生。学生工作部每学年在9月份统一公布全院勤工助学岗位,并协调组织召开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各部门将拟招聘录用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全院勤工助学岗位聘任情况。

五、用工管理相关规定

上岗管理:用工部门应根据学院文件,组织上岗学生学习、明确上岗职责和有关规定和要求。

经费管理:勤工助学年度经费由学院计划财务部负责核算提取,由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

支付原则:院内非经营性部门劳动报酬由学院全额支付,院内经营性部门和院外单位学生劳动报酬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支付”。若须与学院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工作部协商确定。

上岗时数: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要求,每生每周工作时数最多不超过8小时,每月最大工作时数为35小时。

学生报酬:院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劳动报酬标准由学生工作部每学年公布1次,目前院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核定为每小时15元。院外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由用工单位自定。

报酬发放:院内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月发放,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劳动考核情况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于每月10日前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核准后,由学院计划财务部据学生工作部审核盖章的《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将学生劳动报酬直接划入学生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内。院外学生劳动报酬发放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工作部协商确定。

人员管理:各部门要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办法,对学生按优秀、合格、差三个等级进行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为差者,用工部门可以辞退,但须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对考核连续两次为差者,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辞职,应在十天前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调整或增添人员均须学生工作部审核确定或由学生工作部推荐新聘人员上岗。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