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关于解除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浙财大东〔2014〕150号)精神,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同学,在其第七、八学期可申请解除。请相关同学于11月7日前向所在分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思想汇报,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解除处分。
请各分院于11月11日之前将申请解除处分学生的申请材料初审后交至学生工作部A207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87571135。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doc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关于解除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doc
学生工作部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