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积极作用,不断推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建设,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心理辅导站管理条例(试行)》(浙财大东学〔2023〕15号)的通知要求,现决定开展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验收对象
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
二、验收时间
2024年12月13日
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金融与经贸学院、财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下午:信智学院、法社学院、文设学院、外国语学院
三、验收形式
1、二级学院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心理辅导站验收指标》填写心理辅导站验收自评表(附件1),请于12月12日16:00前发送至邮箱:48306125@qq.com。
2、实地走访,查阅相关资料(根据验收指标,准备好相关资料)。
四、验收队伍
学工部相关领导、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老师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建设,对照建设标准,结合目前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源整合,努力打造具有二级学院特色的心理辅导站。
2、以评促建。各二级学院要以此次立项建设为契机,不断提高心理辅导站建设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的心理育人作用。发挥好辅导员、导师、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等骨干作用,全面营造心理育人大环境。
学生工作部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