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2020〕125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资助工作,加强资助工作的管理,使学生资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0年7月27日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0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doc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学学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二级学院评议认定和学院审核确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资助工作负责人、专职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院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办主任、综合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综合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留档备查。
第八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第十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在《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内);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资助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同专业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类型,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资助对象的名单及资助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及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及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拟定全校各类别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学生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按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对象信息,确保健全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信息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