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2020〕128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0年7 月27 日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20年7 月27 日印发
附件: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浙江建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5〕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实际和承办银行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性质及行为主体
助学贷款是一种由国家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也是国家为更好的推进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部署,运用金融手段,旨在支持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以信用贷款的方式提供给高校贫困大学生的一种个人消费信贷。
助学贷款行为主体是放贷银行和借款学生,学院是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者,教育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府机构是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机构。
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1、适用范围:申请贷款对象为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院年度借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在校生数的20%,年度贷款总额由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据我院学生资助对象人数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
2、贷款金额:学生借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借款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每位学生的借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
3、贷款期限: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具体期限由银行视借款学生具体情况相应确定(每位学生贷款期限应在合同内有载明)。
4、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通常承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具体法定基准利率应在合同内载明)。
5、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指借款学生第一笔助学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毕业当月的最后一天止),毕业后自付全额贷款利息(指借款学生毕业次月1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日止)。对借款学生按学院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6、贷款发放:学费借款按每学年一次发放,由承办银行在合同签订放款日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所在学院承办银行开立的帐户,抵作借款学生的应缴学杂费。对已交清学杂费的贷款资金,由计划财务部划入借款学生承办银行开立的账户。生活费借款由承办银行每学年分两次划入借款学生承办银行开立的帐户(具体划入时间应在合同内载明)。
7、还款方式:助学贷款承办银行采用按月或按季等额(或等本)方式还本付息,允许借款学生一次或多次提前还贷,具体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借款学生承办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是作为借款学生归还贷款本息扣款和获得生活费贷款之用。借款学生承办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若发生变更或遗失,借款人应到贷款承办银行处办理变更或挂失手续。
8、还款确认:确认工作是助学贷款的重要环节,申请获准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毕业前到承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借款学生按学院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必须到承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生,学院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书必须放入借款学生本人档案。
9、按期还款:归还贷款是申请获准助学贷款学生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借款学生应在借款合同到期日(或之前)按期偿还其借款本息。如须提前还款,应提前与承办银行联二级学院协商办理。
10、违约处理:银行为申请获准贷款学生建立信用档案,借款学生若发生违约行为,银行将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通报整个金融系统,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限制其今后信贷活动。此外,银行对借款学生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银行将按规定计收罚息。对借款学生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将对逾期借款部分加收一定比例的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逾期3个月及以上未归还贷款的违约人,将在媒体上予以通报。银行和学院还将通过违约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家属等渠道提醒违约人履行义务。
11、贷款形式:助学贷款形式有学生就读学校所在助学贷款和学生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根据浙政办发[2001]50号文件规定,浙江籍生源学生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申请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学习成绩合格(累计不合格课程最多1门)的在校学生。
2、申请贷款学生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书面借款申请(须详细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和表明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款的承诺);
(2)借款学生家长意见书(须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同意其子女借款的意愿和表明督促子女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款、在未还清贷款前按时与银行保持联二级学院的承诺,表明在子女无力清偿贷款时承担还款和逾期催还责任的承诺);
(3)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4)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6)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历年学业成绩证明(须盖二级学院公章),新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7)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复印件;
(8)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说明书(须二级学院盖章有效);
(9)《承办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学院对学生申请贷款材料审核后提供);
(10)借款人父亲和母亲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贷款学生2位贷款见证人需提供的材料:
(1)见证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见证人本人工作证复印件。
4、申请程序: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坚守诚信,必须全面了解有关助学贷款政策,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助学贷款应由学生本人向贷款银行申请,由本人在贷款申请受理时间内将申请贷款材料交到所在二级学院。
助学贷款申办时间根据承办银行安排,原则上老生受理时间为上半年,新生受理时间为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学院与承办银行协商确定。
5、审批程序: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二级学院申请助学贷款学生贷款材料的审核(齐全性、一致性、准确性),见证人依据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出具品德行为说明,经各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生效。
各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和申请贷款学生信息汇总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学生申请贷款材料的汇总和作为贷款介绍人复审盖章,并负责与银行联系,将全院申请贷款材料集中送交银行。
承办银行对学院送交的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核查和审批,对审核合格批准的贷款申请确定放贷金额,准备有关助学贷款合同签订手续。对审核不合格的贷款申请,由银行在当年度助学贷款工作结束后退还学院,再由学院退还申请学生。
6、合同签订:助学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学生在接到借款合同签订手续通知后,应在承办银行和学院指定地点、时间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与银行办理合同签订、填写借款借据等相关手续,若有事缺席须提前两天向学院分管负责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到或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申请,学院不再协助其办理助学贷款。
四、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1、学生工作部负责制订助学贷款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代表学院作为申请贷款学生的介绍人对外联系,拟定全院学生借款年度需求计划,负责组织、统筹、协调、落实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和健全全院助学贷款信息数据,负责学院助学贷款合同签订的审核盖章,负责全院助学贷款数据汇总、贷款财政贴息等的编制和核对上报。
2、助学贷款必须要有2位见证人,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原则上见证人1是学生工作部助学贷款负责老师,见证人2是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领导、二级学院办负责人或辅导员,见证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见证人1负责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联系,见证人2主要负责协助承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学生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向承办银行出具《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督促借款学生履行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并在借款学生未清偿助学贷款本息前,与借款学生保持联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承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联系方式。
3、各二级学院负责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负责制订本二级学院学生助学贷款诚信教育的教育计划并上报学生工作部,组织落实诚信教育活动;负责协助借款学生确定助学贷款见证人和借款学生学习成绩、品行说明书审核盖章;对各二级学院申请贷款材料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或申请贷款材料批准合格率在90%以下的,造成学生不能申请到贷款的,学院将追究二级学院责任;负责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个人信息采集汇编;负责将借款学生借款情况载入其个人档案;负责向承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有效联系地址和有效联系电话;对没有就业单位的借款学生,向承办银行提供家庭有效联系地址、电话和情况说明书;负责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和催收;对借款学生在学籍变动时及时将信息上报给学生工作部,并协助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4、学院计划财务部负责将承办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及时核对后抵消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5、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