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关于解除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浙财大东(2014)150号)精神,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同学,在其第七、八学期第二周可申请解除。请相关同学于3月11日前向所在分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思想汇报,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解除处分。
请各分院于3月25日之前将申请解除处分学生的申请材料初审后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事务办公室(行政楼A204),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贺老师,联系电话:87571154。
学生工作部
2019年2月26日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doc
解除处分申请材料汇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