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各部门,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排名前70%,无不及格课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名额分配:
根据浙财大学【2013】21号文件精神,我院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243名。根据各分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人数等情况,现将名额分配如下:
分院名称
| 一般困难学生数(不含新生)
| 特别困难学生数(不含新生)
| 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
金融与经贸分院
| 130
| 4
| 29
|
财税分院
| 74
| 10
| 24
|
工商管理分院
| 149
| 13
| 41
|
会计分院
| 142
| 13
| 40
|
信息分院
| 126
| 18
| 42
|
法政分院
| 47
| 8
| 17
|
人文与艺术分院
| 38
| 14
| 21
|
外国语分院
| 105
| 9
| 29
|
合 计
| 811
| 89
| 243
|
三、评审要求:
1.各分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填写规范见附件2(注意必须正反面打印)。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国家奖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分院初评后于10月21日上报学生工作部,经学院评审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本部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分院初评结束,在10月21日分别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正确无误):
(1)国家励志奖学评审情况报告(自行制作),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2-201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3);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6.以上表格可在学生工作部主页通知公告栏下载,材料报送地址:行政楼A207 ,联系人:伍军、杨荧彬,联系电话:87571135,电子邮箱:dfxyzk@163.com。
201310212515国家励志奖附件1-3.zip
学生工作部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