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学生各班: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2-2023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3.东方助学金资助标准同国家助学金;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院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根据我院在校生学生资助信息库中各二级学院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人数等情况,现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差额部分以东方助学金补足:
二级学院名称 |
重点资助对象人数 |
一般资助对象人数 |
国家助学金 一档名额 |
国家助学金 二档名额 |
东方助学金名额 |
金融与经贸学院 |
64 |
107 |
39 |
132 |
25 |
财税学院 |
33 |
101 |
33 |
101 |
0 |
工商管理学院 |
70 |
153 |
46 |
177 |
24 |
会计学院 |
42 |
55 |
41 |
56 |
1 |
信息学院 |
59 |
191 |
35 |
215 |
24 |
法政学院 |
18 |
73 |
18 |
73 |
0 |
文化传播与设计学院 |
26 |
81 |
26 |
81 |
0 |
外国语学院 |
11 |
45 |
11 |
45 |
0 |
合 计 |
323 |
806 |
249 |
880 |
74 |
三、评审要求:
1.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各二级学院在11月10日前报送二级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要经各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5.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束,在11月1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正确无误):
(1)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自行制作),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22-202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以上表格可在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材料报送地址:行政楼A213,联系人:苏老师,联系电话:87571332,电子邮箱:1744813685@qq.com。
附件: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2022-202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学生工作部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