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学生各班: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奖助学金评审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2022-2023学年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5. 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资助对象;
6.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排名前70%,无不及格课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资助对象。
二、名额分配:
我院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255名。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中学生资助信息库人数等情况,现将名额分配如下:
二级学院 |
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 |
金融与经贸学院 |
41 |
财税学院 |
28 |
工商管理学院 |
52 |
会计学院 |
21 |
信息学院 |
57 |
法政学院 |
21 |
文化传播与设计学院 |
23 |
外国语学院 |
12 |
合 计 |
255 |
三、评审要求:
1. 二级学院应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奖助学金评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教发展〔2023〕31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规范见附件2(注意不得加长表格)。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要经二级学院领导和资助管理评审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二级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5.二级学院初评结束,在10月26日前分别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正确无误):
(1)国家励志奖学评审情况报告(自行制作),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22-202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3);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6.以上表格可在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材料报送地址:行政楼A207,联系人:苏钧伟,联系电话:87571134,电子邮箱:1744813685@qq.com。
附件: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3.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生工作部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