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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重要通知

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0-26;浏览次数:;作者:;来源:

各二级学院,学生各班: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奖助学金评审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3.东方助学金资助标准同国家助学金;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院2023-2024学年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根据我院在校生学生资助信息库中各二级学院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人数等情况,现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差额部分以东方助学金补足:



二级学院名称

重点资助对象人数

一般资助对象人数

国家助学金

一档名额

国家助学金

二档名额

东方助学金

金融与经贸学院

56

116

32

140

24

财税学院

31

84

31

84

0

工商管理学院

53

180

29

204

24

会计学院

38

59

38

59

0

信息学院

51

207

27

231

24

法政学院

19

74

19

74

0

文化传播与设计学院

32

74

32

74

0

外国语学院

12

44

12

44

0

 

292

838

220

910

72


三、评审要求:

1.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符合要求的学生通过一窗受理平台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业务(具体流程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退役士兵助学金。

4.各二级学院在11月9日前完成一窗系统线上审核工作,报送二级学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要经各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5.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束,在11月9日前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正确无误):

(1)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自行制作),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23-2024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6.以上表格可在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材料报送地址:行政楼A207,联系人:苏老师,联系电话:87571134,电子邮箱:1744813685@qq.com。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操作流程学生申报流程

2.2023-2024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学生工作部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