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各部门,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根据我院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中各分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与一般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现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分院名称
| 特别困难学生数
| 一般困难学生数
| 一档名额
| 二档名额
|
金融与经贸分院
| 19
| 168
| 19
| 168
|
财税分院
| 12
| 117
| 12
| 117
|
工商管理分院
| 33
| 199
| 33
| 199
|
会计分院
| 14
| 69
| 14
| 69
|
信息分院
| 15
| 217
| 15
| 217
|
法政分院
| 13
| 71
| 13
| 71
|
人文与艺术分院
| 12
| 140
| 12
| 140
|
外国语分院
| 14
| 75
| 14
| 75
|
合 计
| 132
| 1056
| 132
| 1056
|
三、评审要求:
1.各分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各分院在10月25日前报送分院评审细则,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要经各分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5.各分院评审结束,在10月28日前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正确无误):
(1)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自行制作),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6-2017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以上表格可在学生工作部主页通知公告栏下载,材料报送地址:行政楼A207 ,联系人:王璐燕,联系电话:87571135,电子邮箱:dfxyzk@163.com。
国助附件1.doc
国助附件2.xls
学生工作部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