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院2019年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和承办银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助学贷款基本知识》、《助学贷款贷前诚信知识》学习教育活动,进行《助学贷款贷前诚信教育测试卷》测试,使学生全面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规定,增强自我诚信意识,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分院要加强贷款材料的审核。学生申请贷款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将其信息录入《助学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审核汇总表》,并报学生工作部。
三、各分院提交贷款材料要求:之前已成功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海宁长安支行)提交过助学贷款材料的老生(2016-2018级学生),只需重新提交材料之八——《借款人学习成绩单》(在校期间所有学期的成绩,并经过分院和教务管理部盖章);之前未成功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海宁长安支行)提交过助学贷款材料的老生和2019级新生,需提交整套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材料1-15)。其中,2019级新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材料之八——《学习成绩单》用《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代替。
所有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请各分院初审合格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提交到学生工作部(行政楼A204办公室),联系电话:87571139。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涉及的书写材料都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必须按编号顺序排列提交。
学生工作部
20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