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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规章制度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5-09-09;浏览次数:;作者:佚名;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0学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2010年秋季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字[2010]288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符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经学院发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及其举办的独立学院全部由浙江省财政负担。

第四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分配下达。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如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以前述部门规定为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院拟定各分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并下达至各分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分院组织实施。各分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认真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分院领导和资助管理评审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公示3天后,在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将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本部,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至浙江省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应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各分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