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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规章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03-30;浏览次数:;作者:;来源:

浙教发〔2016〕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各相关金融机构,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目前,我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作为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我省省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经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生源地助学贷款也统一调整为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0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高校要合理利用校内资助专项经费,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高校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高校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的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确定;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方式从原来既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也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调整为统一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六)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各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贷款方法。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县市财政部门从原来的按我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比例50%调整为100%给予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补偿。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和教育局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学生原则上在校园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各县市教育局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二)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要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各县市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多渠道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