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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报送2017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7-07-28;浏览次数:;作者:佚名;来源:

各分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浙江省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为做好2017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者需将个人信息在《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附件2)中登记,并连同填好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邮件主题: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姓名—分院)发送到邮箱dfxgb@zufe.edu.cn。

二、注意事项及说明

(1)申请学生范围

我院2017届毕业生。往届生、定向(含国防生)、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不符合要求,没有申请资格。

(2)申请要求

毕业生在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

注: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

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申请代偿金数额

根据《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4)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支付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代偿期间,在浙江省内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继续由财政贴息,在省外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利息由贷款学生自行支付。

(5)代偿办法

对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已实施行业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6)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和代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请申请者务必认真查看附件内容,确保自身申请资格,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准备材料。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截止时间

学生工作部接收材料的截止日期为9月15日,请务必在此日期前将材料送达(电子版材料需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毕业生可于9月10日至15日期间将纸质申请材料快递至学生工作部(王老师收)。若有疑问请联系王老师18167316058或发送邮件至497133437@qq.com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xls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