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财院东〔2011〕103号)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管理办法》(浙财大东〔2013〕223号)等文件精神,为不断夯实我院困难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现将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信息库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2018-2019学年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包括2018级新生)。
二、档次
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个档次。
三、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烈士证》或《五保户证》或《社会福利机构监护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学生,残疾学生持有贫困证明可认定为特困等级。另外,来自边远贫穷地区,家庭经济条件差,无直接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相近,经学院核实确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调整认定为特困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非特困残疾学生(须持有《残疾证》)。另外,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相近,经学院核实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学生可申请补充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3)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四、工作程序
1.各分院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在学生中进行宣传,积极开展民主评议与调查核实,认真做好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2.需要申请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调整困难等级的学生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认定等级申请表》(见附件2),按表格要求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各年级学生在开学一周内提交到分院作为审核依据。
3.民主评议与分院审核。经民主评议和分院讨论同意后编制书面和电子文本与学生申请表一并报(见附件3)学院审核。(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4.学院审核。讨论同意后形成最终认定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校本部学生处备案,最终以东方学院学生工作部文件形式发文公布,并同步更新资助信息库,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并按照当年有关政策和资助计划给予相关资助。
5.学生工作部设投诉箱48306125@qq.com,学生可随时投诉和申诉。如发现弄虚作假、申报情况与事实不符和申请不诚信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对学生的评奖评优和组织发展实行一票否决制,还将根据情节进行批评公示直至处分。
6.本通知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表单及附件请到东方学院首页-学生管理-学生工作部-通知公告栏下载。
7.联系人:高海燕;联系电话:87571525;地址:行政楼A207(东)办公室。
附件1 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doc
附件2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认定等级申请表.doc
附件3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xls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8年6月21日